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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SARS防治 卫署列出十二项常见违法行为 http://tw.news.yahoo.com/2003/05/06/health/cna/3974142.html (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六日电)为有效强化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防治工作,卫生署今天列出一般民众、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等常见的十二项违法行为和事项,表示可依据违法事实,分别依「传染病防治法」、「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以及「刑法」予以重罚。
卫生署列出的十二项常见违法事项如下:
一、拒绝、规避或妨碍量体温等检查措施者:罚款新台币一至十五万元。
二、拒绝、规避或妨碍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对特定运输工具及其所载人员、物品施行检疫者:罚款新台币六至三十万元。
三、拒绝、规避或妨碍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或隔离治疗之命令,或于受隔离期间,不遵行各级卫生主管机关之指示者:罚款新台币六至三十万元。
四、无故擅自进入隔离区域者:罚款新台币六至三十万元。
五、医师未依规定时限通报病例者:罚款新台币九至四十五万元。
六、医疗机构无故拒绝收治病人者:罚款新台币一至十五万元。
七、医疗机构于转介病人时,对于相关数据,未善尽告知受转介医疗机构之义务者:罚款新台币一至十五万元。
八、医疗 (事)机构未对传染病病人善尽照顾责任,未能防范机构内感染发生,医护人员未在妥善防护下诊疗病人,致有发生机构内感染之虞者:罚款新台币一至十五万元。
九、病人尸体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入殓并火化者:罚款新台币六至三十万元。
十、违反各级政府机关依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第七条,向民间征用空屋、防疫器具、设备及车、船、航空器之规定者:罚款新台币十至五十万元。
十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各级行政机关指示,而有传染于第三人之虞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万元罚金。
十二、行为人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的检查或进口之法令,或暴露有传染病菌之尸体,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9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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