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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SARS防治 衛署列出十二項常見違法行為 http://tw.news.yahoo.com/2003/05/06/health/cna/3974142.html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六日電)為有效強化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防治工作,衛生署今天列出一般民眾、醫護人員、醫療機構等常見的十二項違法行為和事項,表示可依據違法事實,分別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及「刑法」予以重罰。
衛生署列出的十二項常見違法事項如下:
一、拒絕、規避或妨礙量體溫等檢查措施者:罰款新台幣一至十五萬元。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特定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施行檢疫者:罰款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之命令,或於受隔離期間,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者:罰款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
四、無故擅自進入隔離區域者:罰款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
五、醫師未依規定時限通報病例者:罰款新台幣九至四十五萬元。
六、醫療機構無故拒絕收治病人者:罰款新台幣一至十五萬元。
七、醫療機構於轉介病人時,對於相關資料,未善盡告知受轉介醫療機構之義務者:罰款新台幣一至十五萬元。
八、醫療 (事)機構未對傳染病病人善盡照顧責任,未能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醫護人員未在妥善防護下診療病人,致有發生機構內感染之虞者:罰款新台幣一至十五萬元。
九、病人屍體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入殮並火化者:罰款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
十、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七條,向民間徵用空屋、防疫器具、設備及車、船、航空器之規定者:罰款新台幣十至五十萬元。
十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各級行政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金。
十二、行為人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的檢查或進口之法令,或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佈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9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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